凯发K8马竞

公告通知


人事招聘


凯发K8马竞党建


公共服务项目


国家药物临床试验组织


医学伦理委员会


青岛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

所属分类:

发布时间:

2026-03-12 14:58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青岛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英文译名为Qingdao Association of the Integrating Medicine ,缩写为QDAIM。

本社团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青岛市。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西医结合医学科研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持续召开公益慈善志愿服务,团结广大中西医结合医学科研技术工作者,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研技术的繁荣和开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研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召开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给予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科研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4号(青岛市中医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召开各种形式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研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研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依据有关规定, 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刊物,医学科普读物,医学专著,医学信息研讨资料以及医学音像制品等。

(三)召开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学习和更新中西医学知识,不断提高会员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工作者的中西医结合医学水平。

(四)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和科研防病治病意识。

(五)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卫生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扩大中西医结合医学研讨,持续召开国际间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合作。

(六)持续召开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

(七)开发和推广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和医学科研技术成果,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八)评选、奖励和向有关部门推荐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成果、学术著作、论文及科普作品、优秀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优秀人才和管理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会员和工作人员。

(九)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们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召开。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社团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社团。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顺利获得;

(三)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为开展本团体事业自愿捐款和筹集资金。 。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给予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1.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顺利获得,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社团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组织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组织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顺利获得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顺利获得。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顺利获得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顺利获得,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组织,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召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办事组织、分支组织、代表组织和实体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组织召开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顺利获得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顺利获得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顺利获得,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召开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组织召开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组织、分支组织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有效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召开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组织、代表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组织、代表组织。前述决定应当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顺利获得,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本团体的分支组织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组织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召开联络、研讨、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组织、代表组织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召开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组织,不得在分支组织、代表组织下再设立分支组织、代表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组织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组织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组织、代表组织名称,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

本团体内部设立的办事组织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组织、代表组织名称。

第四十条 分支组织、代表组织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组织、代表组织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组织、代表组织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召开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召开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组织、代表组织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顺利获得,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顺利获得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顺利获得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召开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组织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组织、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给予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顺利获得,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顺利获得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顺利获得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顺利获得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顺利获得,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创建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召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9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顺利获得。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页:

 

青岛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修改说明:

按照民政部门章程范本进行修订,删除、新增了部分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共十一章七十条。

愿景

青岛市凯发K8马竞医疗集团 本部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4号

门诊服务台电话:0532-83777856(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7:00)

预约挂号咨询电话:0532-83777800/83777801(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7:00) 

南院区:青岛市市南区栖霞路18号

西院区(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青岛市市南区嘉祥路3号

北院区(青岛市红岛人民医院):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海岙路330号

平度院区(平度市中医医院):平度市杭州路38号
24小时投诉电话:0532-83777016

 中企动力   青岛

事业单位
二维码